江苏一教师猥亵多名女生被判刑
2017年3月24日,是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检察院公诉孙某某猥亵儿童案的宣判日。法院采纳沭阳县检察院建议,除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外,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被害人的母亲张女士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孙某某原是某小学的数学老师,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在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在教室内猥亵多名女学生,后因被害人的母亲张女士报警而案发。
虽然《教师法》中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但考虑到孙某某行为的恶劣性,其虽丧失教师资格,但仍然可以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职业。为了预防再犯罪,保护青少年的安全,沭阳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依法提出禁止从业的建议。据悉,这是全省首个针对性侵案件被告人的禁止令。
猥亵罪的认定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主体方面,猥亵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猥亵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猥亵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猥亵罪的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刑法》规定,对于猥亵罪应当这样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