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部发生命案
4月21日,四川南部县公安局官方微博获悉,4月20日晚7点左右,在四川南充市南部县群龙乡发生一起命案,致三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

据悉,2017年4月20日晚19时30分许,南充市南部县群龙乡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肖某武(男,65岁)与其哥肖某生(男,75岁)因纠纷发生口角,后用砍柴刀将肖某生、杜某珍夫妇和肖某生大嫂姚某碧三人砍死。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武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来源:中新网)
因纠纷发生口角砍死三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6)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