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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挖兰草被判缓刑,挖国家保护植物涉嫌何罪?

此文章帮助了493人  作者:镇江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农民挖兰草被判缓刑,挖国家保护植物涉嫌何罪?

据网易新闻2017年4月20日消息:据河南法制报报道称,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采挖了3株兰草,被森林民警查获。经鉴定为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4月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同日,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工作人员经咨询该厅保护处负责人后,回应澎湃新闻称,河南省未修订过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目前只有一批,于2005年公布。

法律观点:行为人是否触犯刑法,关键看其挖取的植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若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则有可能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我国法律规定,犯本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以,行为人是否触犯刑法,关键要对其挖取的植物定性,如果蕙兰只是珍贵野生植物儿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则没有触犯刑法,但一旦蕙兰定性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则本罪不以行为人是否知道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镇江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比如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捕捞,但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场所、时限等规定进行捕捞的,都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受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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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执业25年,专注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丰富实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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