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搭车色诱司机盗货款
近日,江苏常熟市公安局任阳派出所接到货车司机张师傅报警称,他在行驶至锡太路与G204国道路口往西100米的路边,两个陌生女子挥手将其车子拦停,请求搭个“顺风车”到前面的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一带。上车后,其中一名女子不但甜言蜜语对他不停纠缠,还十分主动地靠近张师傅,好让张师傅对她上下其手,把张师傅弄得晕头转向。当货车开至锡太路与任蒋大道交界处时,两个女子突然说目的地到了,就让张师傅放她们下车。当时张师傅也没有多注意,停车放下两人后就继续往前赶路。当开到一家加油站准备给车加油时,这才发现,放在驾驶室里的14000多元货款不翼而飞。常熟警方立即对类似案件展开侦查,很快确定了太仓籍犯罪嫌疑人陆某,并将这名女子抓获归案。(来源:南方网)
盗窃罪的认定
盗窃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注意不是任何偷窃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