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母亲杀死5岁亲生儿子
李某在管束亲生儿子小高时因情绪失控将其杀害。案发时李某的小儿子尚未满周岁,李某正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况,对她是捕还是不捕?邗江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召开了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心理医生、熟悉高家情况的社区工作人员等各界人士参加。 会上,大家围绕对李某有无逮捕必要性等问题发表各自意见。最终,大家的一致意见是李某作案手段非常残忍、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性大,且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 件,应对李某进行逮捕。近日,在综合该案情节及各方意见后,该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观点:
逮捕的三大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具体到本案,有证据证明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能阻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所以检察院决定对其实施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