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期货骗局曝光
央视财经讯:深圳南山区警方打掉了一个以文化艺术品为标的的虚假期货平台,案件受骗总人数80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人民币。据深圳警方介绍,该案也创了全国同类案件之最。警方还提供了一段发生在2017年2月17日下午的视频资料,涉案公司老板郭某组织团伙成员,对拉到受害事主入金的杨某兵进行表彰。视频中杨某兵胸前佩戴大红花,其他团伙成员则鸣放礼炮庆祝,表彰大会结束后郭某还对相关成员发放奖金,并手举一叠叠钞票,得意洋洋地集体拍照。而与这群犯罪嫌疑人集体炫富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那些被骗投资者欲哭无泪的痛苦。
第三方平台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网络经营中,第三方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但与消费者的关系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平台商与消费者之间应该是居间合同关系,因为是撮合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从管理制度和管控机制上着手,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遇到问题后第三方平台将担什么责任呢?
1.P2P平台而言,如果设立资金池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进行集资诈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违法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故意参与洗钱等将出现更多法律问题。但是纯粹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平台的债务责任也就自然结束。但是目前为止,P2P运营的规范制度没有出台,平台在大拆小甚至资金池等问题上普遍存在瑕疵,广告宣传上也未必没有虚假成分,一旦出事,基本都会承担或多或少的刑事责任。所以即便平台破产倒闭,责任也是存在的。
2.侵害人身权益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交易平台注册时往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