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铁轨上玩得嗨铁轨放木头
蒋某某1984年出生,家住肥西县上派镇新兴家园小区,事发前是一名电焊工,平时帮人干干活。他在干活之余喜欢喝酒,酒劲上头后,就要去寻求刺激。他走到了附近的铁路边,用自己的方式“玩”了起来。据检方指控,去年12月17日20时许,蒋某某在合九铁路线肥西火车站至竹溪火车站间的两处钢轨上放置一大一小两块石头,石头分别重60余斤和30余斤,当天晚上,当K321次旅客列车通过该线路时,牵引机车遭石块撞击后通过。
随后,蒋某某再次将一根长2.5米的枕木放置在钢轨上,21时44分,当K612次旅客列车通过该线路时牵引机车遭撞击,造成该列车停车26分钟,经过检查,机车被撞击损坏。昨日在庭审现场,蒋某某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当时就是喝酒后想去寻求刺激,看看火车究竟有多厉害,也没有意识到会有很严重的后果。除了这一次在铁轨上放石头枕木等,蒋某某这段时间先后六七次做这样的行为。有的是小的石头,有的是大石头,大的石头高有50厘米。铁轨上出现石头枕木,一看就是有人故意为之,列车工作人员随后报警。警方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刻展开调查。去年12月21日夜里,当蒋某某再次到该铁路线上作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方认为,蒋某某故意在铁路钢轨上放置枕木、石块,破坏轨道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上海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鉴定,蒋某某的行为足以使列车发生颠覆的危险。
法院判其监狱“玩”四年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可以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可以故意挪动航标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这里其他破坏活动是指诸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涂抹机油等虽未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备,但其行为本身同样可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活动。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
本案最终法院判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对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严惩。以上就是“男子铁轨上玩得嗨铁轨放木头,法院判其监狱“玩”四年”,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您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