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妈虐待致死
她和丈夫曹师傅都是湖北人,曹师傅在杭州做水电安装,每天早上6点多出门,晚上七八点才收工,每天起早贪黑。为了照顾丈夫的起居饮食,王某从老家来到杭州。之后,大女儿也跟着来了。2016年正月,小女儿圆圆也来到杭州。一家四口租住在杭州江干区的一个房子里,曹师傅负责养家,王某负责带两个女儿。圆圆一从老家来到杭州,就遭到了母亲的虐待。王某常以圆圆弄脏衣裤、爱哭、打瞌睡等理由,斥骂、甩耳光、拧嘴巴、用衣架殴打身体等方式虐待圆圆。2016年6月24日,圆圆把大便拉在裤子上,王某就打圆圆的头,小孩子站立不稳,头部撞到了边上的空调机。随后,王某强拉圆圆到卫生间清洗,将女儿塞进平时用来接水的塑料油漆桶内,强行按住圆圆的肩部,打开自来水用冷水从圆圆头部开始淋。冷水的冲洗下,圆圆激烈反抗,结果仰面连桶带人倒地,手臂、背部、头部均受伤。
但王某非但没有给圆圆穿衣服保暖,反而罚已经瑟瑟发抖的女儿蹲马步,长达十余分钟。王某用来虐待女儿的油漆桶。2016年6月27日下午,王某又因圆圆吃棒棒糖弄脏衣物,大声训斥,用牙齿狠咬圆圆的嘴唇,导致圆圆嘴唇受伤。
2016年6月28日上午,因圆圆打瞌睡、弄脏衣裤,王某甩了女儿耳光。那天中午,王某发现女儿滚落到床下,似乎没了生命气息,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最终,圆圆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过程中,急诊室的医生发现了一些奇怪的细节:小女孩身上多处有外伤,不像是普通的意外,疑似受到虐待,于是向警方报案。在出租房内,大女儿月月亲眼看着母亲王某被民警带走。经过司法鉴定,圆圆基本排除因为从床上摔下后导致的死亡,而是因为多处长期外伤导致的死亡。
法医的验尸报告后惊呆全场人
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应该是没有问题,那么那么被告人到底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虐待罪的主体刑法有特殊规定,即家庭成员,有必要对此加以分析。家庭成员是指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比较典型的是由法定关系组成的家庭,如夫妻之间;由血亲组成的家庭,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等;由拟制血亲形成的家庭,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其区别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区分的难点。虐待罪的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被害人遭受痛苦。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痛苦通常不会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并不追求也不放任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便虐待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也不是某次虐待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长期虐待的结果。这是其与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的重要区别,、故意伤害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直接故意的内容为通过实施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身体健康(功能、器质受损)受到伤害(轻伤以上):间接故意伤害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要求明知其行为会(可能会)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所不同。虐待罪是长期以殴打、拧掐、烫、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虐待罪的行为是长期的、相对连续的进行,而不是偶然一次实施殴打、冻饿等虐待行为。虐待罪的一般犯罪构成,并不要求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情节恶劣即可构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或者虐待动机卑劣、手段凶残等。长期虐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是虐待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所指的造成重伤、死亡后果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有着本质区别。虐待罪的加重后果,不是由某次或某几次虐待行为单独、直接造成的,而是因被害人长期受到虐待,逐步导致身体状况不佳、营养不良、病情恶化、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等情况而致重伤、死亡,或者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所致。重伤或者死亡结果一般是长期虐待行为积累所致。故意伤害罪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是一次或者连续几次故意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伤害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客观联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女童被妈虐待致死,法医的验尸报告后惊呆全场人”的简单介绍,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