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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广西一家四口被麻醉偷走肾 网络造谣的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28人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网传广西一家四口被麻醉偷走肾

近日,广西人的微信群疯传以下内容:一家几口全部死光,内脏全被挖,注意!!!近日有四个和尚,说是谁家有五分钱就换一百,这几个人是偷肾的,注意,千万别让他进屋!  快快转发告诉更多人,以免孩子,大人上当受骗!!绝对真事!!!千万不要填写他给你的纸,上面有麻醉药,他是偷肾的,一共四个人。接力一下。谁群多转!除了以上文字消息,有的微信群还附有一段视频:三副棺材被摆在一户人家的大门口,有人从屋里抬出一具尸体,并放入棺材,周围聚满了围观人群。6月22日,微博@桂林网警巡查执法发布微博,对此事进行辟谣,称该谣言“早在2015、2016年就已经在网络上出现并流传过了,造谣者只是改了一下时间和地点。”在网上查询发现,这则谣言在各地都有传播。看到这里大家心里就明白了,这是一则不折不扣的谣言!

网络造谣要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谣言猛于虎,行为人为了引起关注发布编造的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若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互联网上制造、散布谣言且触犯法律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05条和第221条的规定给予严惩;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进行惩治;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是要依法监督、纠正、惩处所有的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网络上存在的造谣、传谣现象不仅不符合法律精神,同时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属于要依法纠正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不仅是执法机关的权利,也是他们必须尽到的责任与义务。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网络谣言的产生,可能迎合了社会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

广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而言,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判断他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在实施犯罪时,经司法鉴定,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经鉴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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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纠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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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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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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