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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222人  作者:宁波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欲替女友徐某某报复其前男友程某,决定利用徐某某在朝阳区南磨房中心小学向程某交还电脑的机会对程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焦某、韩某、杨某某和张某(另案处理),于2011年11月18日19时许,在朝阳区双龙小区南磨房中心小学门外路边,对程某及与其一起来取电脑的刘某进行殴打,其间李某某和张某持刀对刘某进行砍、扎,致刘某左背腰部穿透伤,乙状结肠系膜破裂出血,后腹膜血肿,腰大肌部分断裂,右腰背部及右上臂锐器伤;致程某左眼钝挫伤。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偏重),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某、焦某、韩某、杨某某被查获归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案之刀具二把,予以没收。

律师评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别,要从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4、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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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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