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介绍替考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介绍在读研一的宋某代替朴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与朴某约定考试通过后收取费用。12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东门,提供身份信息和资金找人伪造了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以便宋某能参加考试,后来经过鉴定,上述身份证件系伪造。
2015年12月26日上午,经被告人王某安排,宋某在本市海淀区北航附中初一(6)班教室内,代替朴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介绍替考行为应当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予惩处。经查,被告人王某提供身份信息和资金找人伪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符合伪造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伪造身份证件罪,辩护人的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
律师说法:介绍替考为何伪造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而呈规模化的趋势,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制造、使用、监督的正常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