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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网上对象被骗 陷入圈套损失两万多

此文章帮助了303人  作者:宿迁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大妈网上对象被骗

5旬大妈想在交友网站上找个生活伴侣,不料却一步步落入骗子设下的陷阱,近日,南京化工园警方历时数月,辗转广东各地,成功破获系列“花篮诈骗”案,抓获刘某、唐某夫妇,这夫妻俩以交友方式诈骗了20多人,涉案金额达50多万元。

陷入圈套损失两万多

家住南京大厂一小区的杨女士50多岁,单身。去年8月,杨女士在一家交友网站注册了一个账号,希望能在网络上找个伴。刚注册账号没多久,就有一名男子打电话给杨女士,称自己叫王勇明,住在深圳,是做家具生意的,经济条件较好,老婆因病去世,自己带个女儿,感觉有些孤单,第一眼看到杨女士的照片觉得很有缘,希望能与她交往。王勇明通过短信、电话不停地对杨女士嘘寒问暖,关怀备至,这让杨女士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很是心动,很快,俩人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没过几天,王勇明打来电话,称自己的生意越做越红火,准备新开一家店,但是在广州新店开业,按照当地风俗需要杨女士以女友的身份赠送花篮,这样既能让自己的亲朋好友看到杨女士的心意,自己脸上也有光彩。

听到男友这个要求后,杨女士心想自己作为女朋友送些花篮,也是理所应当,便满口答应下来。接着,根据王勇明提供的电话,杨女士联系了当地花店老板张某。通过花店老板的一番介绍,杨女士购买了8个花篮,一共24080元。随后,杨女士按照花店老板提供的账号分两次汇款,第一次转了16080元,第二次转了8000元。

没过几天,杨女士联系王勇明,询问是否收到花篮时,原本问寒问暖、善解人意的男友却消失不见了,拨打他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此时,杨女士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被骗,便急忙向化工园警方报案。

“网上男友”是夫妻俩 两人已经行骗20多起

接到报警后,化工园警方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了专案组,展开调查。办案民警们先后到广东深圳、梅州等地实地侦查,经过了大半年的侦查,终于查询到嫌疑人的踪迹,锁定了户籍在广东梅州的嫌疑人刘某、唐某夫妻俩。

今年4月10日,化工园警方奔赴广东梅州布控,于4月18日早晨,在当地警方的大力协助下,抓获了刘某、唐某夫妇,当场搜查出作案用的POS机11台、作案手机10多部以及笔记本1台。经审讯,刘某、唐某交代了他们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他们先后作案20余起,受害人有20多人,遍布江苏、浙江、黑龙江、云南等地,涉案金额高达50多万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来源:网易新闻

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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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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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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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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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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