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吃货因嘴馋深夜行窃
今年5月,无业青年阿育(化名)夜钓时发现,放置在田里的网笼里装的全是他爱吃的小龙虾。“小龙虾在市场上价格超过10元(人民币,下同)一斤,如果能从这里拿,可以吃得痛快还能省很多钱。”阿育渐渐有了偷小龙虾的想法。
心动更要行动,不久后的一个晚上,阿育悄悄来到小龙虾养殖场,拉起田里的网笼,倒出6个虾笼里的小龙虾,装进随身携带的塑料桶里,然后迅速逃离现场。
那一晚“收获”的20斤小龙虾让阿育尝到了甜头,助长了他对美味的渴望。随后的一周里,阿育接连三次光顾养殖场,每次都用塑料桶装满20斤才肯罢手。
就在阿育第五次行动时,被养殖场老板逮个正着,虽趁老板不留神落荒而逃,但两天后,阿育还是被警方找到。不过,被偷走的80斤小龙虾,已全部被阿育和朋友全部吃光。(网易新闻)
偷80斤小龙虾全吃完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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