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注水牛肉,被判入狱
基本案情
黄某等七人在南通市端平桥菜市场贩卖牛肉,他们为增加牛肉重量,安排屠宰工人向活牛胃部灌水,等到宰杀时,再使用水泵通过牛血管向牛体内二次注水,为防止注入牛体内的水分流失,还安排屠宰工人在二次注水时添加生粉。这些注水的牛肉只要20多元一斤,顾客络绎不绝。2016年4月25日,南通警方发现了这起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案件,遂于同日立案侦查。4月26日,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公安机关在该屠宰点查获用于给活牛及牛肉注水的水管、水泵等物品,并查获已宰杀注水的肉牛3头。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4月25日短短两个多月里,7名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共计近60吨,销售金额累计270多万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此前涉案的其他六名被告人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数目不等的罚金,因为黄某有自首情节需核实认定,所以没有和其他被告人一同宣判。
律师评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黄某等七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在活牛和牛肉中注水以增加重量,并添加生粉,是典型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行为,欺骗消费者,并且涉案金额达到270多万,数额巨大。同时,在牛肉中注水、添加生粉,易滋生细菌,影响食品安全,威胁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其在主观上存在明知,系直接故意。法院依据法律和本案的案件事实作出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