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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交待自己有前科 认定为坦白的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4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开庭时交待自己有前科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交待自己存有前科的事实。庭审时,刘某当庭陈述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刘某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外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1年5月假释出狱。

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能被认定坦白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1年5月假释出狱。假释期满后在2016年4月涉嫌再犯有故意伤害罪(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虽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前科情况,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其的量刑,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也不能认定其构成坦白。

以案说法:认定为坦白的条件有哪些

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有之义,如果未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假名或者他人名字,就等于是供述他人罪行,不宜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供述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有三个构成要素:1.犯罪人被动归案;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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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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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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