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人潜逃16年云南开客栈
警方表示,将人像比对系统运用于抓捕逃犯,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目前,上海市公安局追逃办已经发现多名潜逃十多年的在逃人员的信息,多个抓捕组已奔赴全国各地开展抓捕工作。警方也再次正告心存侥幸的在逃人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越来越多高科技手段的应用,及早投案自首,是今后人生道路唯一正确的选择。
16年前,上海长宁区发生一起命案,男子金某在家中遇害。警方发现,与金某有感情纠葛的周某,以及周某的丈夫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两人潜逃,从此杳无踪迹。当时,他们在老家武汉留下了一个4岁的孩子。十年后,这个孩子也莫名失踪。
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五支队支队长施宇翔当年参与了此案的侦破。他告诉记者,像吴某、周某这样潜逃十多年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体貌特征变化比较大,而且肯定伪造了假身份。“我们熟悉的是十几年前的照片,这么长时间过去,他就算站在我面前,我都不一定能认出来。”
肉眼难辨,但高科技却火眼金睛。从去年开始,公安部和某家科技公司合作,尝试利用公安部数据库里收集的15.6亿张人像图片资料,运用人像比对系统抓捕在逃通缉犯。今年3月起,上海公安首次尝试,结果无一比对成功。“这是一个具有自我学习功能的系统,经过不断的识别和学习,今年6月,人像比对系统升级到2.0版,比对成功率大大提高,这次一下子出了十多条结果。”施宇翔说。找出相似照片之后,侦查员花了两个星期,对这些可疑人员逐一进行筛查。“人像比对缩小了范围,但锁定目标还需要民警。”侦查员通过学历、户籍迁移情况、户口簿上其他成员等信息,发现云南昆明一位“吴某某”的情况与在逃的吴某高度吻合。“最重要的是,我们发现吴某某的妻子邹某,体貌特征与在逃的周某很相似,输入系统一比,果然也十分吻合。这样基本就可以锁定他们是当年的逃犯了。”
儿子换身份考上北大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 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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