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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是否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此文章帮助了369人  作者:郑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进入宿舍实施抢劫

被告人周某、章某与王某3人共同预谋策划到某公司宿舍抢劫,由王某提供该公司宿舍电子门钥匙,章某与周某实施抢劫行为。周某、章某利用王某提供的电子门钥匙顺利进入该公司宿舍,并持刀实施抢劫,在宿舍内将被害人刘某、童某砍伤,当场强行劫取被害人刘某“诺基亚”3230型手机一部、劫取被害人童某“斯达康”UT100型小灵通一部。

以案说法:公司员工宿舍是否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典型的“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

入户抢劫可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的入户抢劫,

典型的入户抢劫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主观特征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相同。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也可构成。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 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除具有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共有特征,即当场以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外,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在此,抢劫故意的形成应当先于入户行为,入户无非是抢劫的予备行为,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单纯的没有抢劫目的并且是以合法目的进入户内,后因其他原因在户内实施抢劫,仅是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管道维修工、装修工在入户维修、装修的过程中产生抢劫犯意而实施抢劫行为即属于在户抢劫。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在户抢劫转化为入户抢劫,即入户前先有盗窃等犯意,后被发现,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因为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是否也要求其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对此现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不必须构成犯罪,这样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背,同时也不至于放纵某些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行为的现场即“户”内。这与其他转化型抢劫不同,地点只能限定在户内。其它转化型抢劫不仅包括现场,还包括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如入户盗窃后刚离开户,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属于一般抢劫。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非法获取财物。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而并非是指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

入户抢劫的特殊情况

在将入户抢劫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入户抢劫两种类型条件下,现实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介于两者之间。笔者试将其称为准转化型入户抢劫。这些情况主要是行为人预谋实施入户盗窃,在着手实施过程中(入户后)因自认为被人发觉、实际上被人发觉,自感原定的犯罪手段难以得逞,遂改用侵犯人身的手段来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应定为入户抢劫。这与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抢劫故意的形成晚于入户行为,入户是盗窃的预备行为,入户的目的是盗窃,而非抢劫,只是后来发生了转变。这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这种行为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事先作了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两种准备,甚至准备了实施抢劫所用的犯罪工具,但在作案时没有被人发觉,没有遇到反抗阻拦,或者行为人认为不需要实施侵犯人身的行为,或者行为人临时由于惧怕后果严重等原因而决定不实施侵犯人身的行为,仅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的,笔者认为,类似这种案件,不应定为入户抢劫,而应依其实际实施行为的性质,定为盗窃罪。但如果行为人预谋入户抢劫并作了准备,其犯罪预备没有同时包含盗窃的内容,但在着手犯罪时,却因主客观因素而转变了犯意,只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则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这是因为实行行为(盗窃)吸收了预备行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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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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