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众抱摔猛踢女子致其昏迷

8月7日,在辽宁营口熊岳城火车站售票室内,31岁男子商某因感情问题对葛某进行殴打,致使葛某头部出血倒在售票大厅内,之后商某还多次用脚踹在已经昏迷的葛某头部及身体各处,事发时售票室内人来人往,但竟然无一人敢上前阻拦,而后犯罪嫌疑人商某被警方当场控制。现葛某正在医院进行抢救,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男子均不能免责
据悉,商某是因感情问题对葛某进行殴打,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即便是女子欺骗钱财,感情出轨,给商某戴绿帽子等等都不能成为商某动手打人的正当理由,商某对葛某暴打,出手狠毒,致葛某当场昏迷,血流满地,性质严重,且公众场合,影响恶劣,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