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男子学车遭教练猥亵
北京青年报报道称:8月15日,大连22岁男子李某在微博发表了一篇名为《我今天被性侵了》的文章,随后引起关注。文中称, 8月15日当天,李某因为肠胃不适,身体虚弱,未能抵挡住驾校教练员的侵犯,遭到对方用手和口侵犯。
不久,李母通过个人微博公布了儿子的急诊记录,急诊病程记录显示,受害人下体充血淤血肿胀,龟头牙咬伤。李母说:“儿子的勇敢坦荡,令我无地自容。”据她介绍,事发当晚,李某回家后曾告知父母自己被驾校教练性侵,但当时自己以为是儿子过度敏感,没有当回事儿,“我以为他被摸摸索索,有点洁癖的他过度敏感,还开玩笑说谁能不遇到几个流氓过完一生,只当踩粪了,赶紧洗洗。”但李某坚持报警,才让母亲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为此,李母专门发文反思,“我的愚昧无知,一次次贻误了时机——洗澡,直接毁灭了证据;没去医院,我都不知孩子的隐私部位伤得那么重!没第一时间报警,造成之后的取证艰难……”并表示,儿子在这件事上的勇敢顽强,坚韧执著让自己重新认识了他,更令自己肃然起敬。
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
但是,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行为的界限,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修改了两点:1、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2、第二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本案中,驾校教练员对被害人李某采取用手或口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行为,但是由于本案所造成的后果并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追究教练员的行政责任较为适宜。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