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将亲生孩子送人抚养且收取巨额钱财
2011年年底,被告人朱某与情妇郭某(另案处理)在某陶瓷厂职工宿舍租住同居。2013年2月10日,二人生育一男婴,因害怕双方家庭知道此事,二人遂商议将孩子送人,并找介绍人陈某帮忙,后陈某通过谷某联系到收养人王某,孩子出生数日后,朱某与郭某在租住房内通过陈某将男婴送给王某抚养,朱某收取王某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由被告人朱某供述、证人陈某和王某证言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客观上没有拒绝抚养行为、没有造成情节恶劣情形,但是具有出卖孩子的目的,且被告人朱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不是迫于生活困难,不属于民间送养问题。被告人朱某有两个犯罪行为——先有“遗弃的行为”:对出生数日的亲生孩子,自己作为父亲不尽抚养义务,而送于他人抚养;后有“贩卖的行为”:将亲生孩子送他人抚养后,索取钱财。这两种行为相互独立,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律师说法:四种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将自己亲生子女送人抚养并收取巨额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主观上不存在出卖孩子的目的,而是因为双方家庭的原因将孩子送养,2万元具有酬谢的性质,是否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原因是其拒绝或放弃法定抚养义务将自己亲生孩子送别人抚养,且收取一定费用,符合遗弃罪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行为属于民间送养行为。朱某与情妇生下孩子后,怕双方家人知道此事,就将孩子送人抚养,收取医药费和营养费合情合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罪。朱某并非因为生活困难,而是为了非法获利将亲生子女送人抚养,并收取钱财,实际上是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既不属于遗弃,也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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