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巧转款
仇某拥有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其一项投资失败,急需大量资金周转。于是,他便想取出自己以前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存入银行监管账户的按揭贷款和首付款,以解燃眉之急。经人“指点”,他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巧妙地”将银行监督资金转出账户。截至案发时,他将这种方式先后用于17户房产资金审批手续上,致466.3万元资金脱离银行监管。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仇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伪造印章罪如何构成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伪造印章罪包括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行为。本罪是选择罪名。
“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包括伪造真实存在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伪造根本不存在的公文、证件、印章。“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本案中,仇某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将银行监督资金转出账户,分别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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