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好心帮老人存钱私吞4500被抓

10月15日,84岁的邵老伯刚刚在邮政领到8000元汇款,考虑到现金在手上不安全,邵老伯便来到城区某银行存钱。邵老伯不会使用ATM自助存取款机,非常着急。这时,邵老伯看到一男子刚刚取完钱,准备离开,便一把拉住该男子,请其帮忙存钱。
在邵老伯的一再要求下,该男子答应帮忙存钱。邵老伯非常感激,便把8000元现金给了这名“热心市民”。 存完钱后,邵老伯对“热心市民”十分感谢,在索要存款回执单时,这名“热心市民”回答忘了打印了,没有回执单。 回到家后,邵老伯感觉不放心,第二天到该银行查询时,发现头天的8000元钱只存入了3500元,离奇少了4500元。邵老伯马上向麻城警方报警,龙池桥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立即调阅了存款当天的视频,民警发现案发前几分钟,这名“热心市民”存过钱。民警查阅了存款记录后,迅速查明了该“热心市民”名为黄某(男,32岁,麻城市龟山镇人)。通过邵老伯仔细辨认,证实黄某就是帮助自己存钱的男子。
10月23日下午,龙池桥派出所、龟山派出所民警联合开展行动,将嫌疑人黄某抓获。经询问,案发时,黄某看到邵老伯手中的8000元现金,突生贪念。在帮邵老伯把银行卡插进去ATM机,让邵老伯输密码的过程中,黄某迅速从8000元中抽出4500元现金,把剩下的钱存入邵老伯的银行卡,其盗窃所得的4500元已被挥霍一空。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麻城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假装好心帮老人存钱,却暗中私扣4500,若不是老人警觉有意识第二天去银行产查询,恐怕这位虚伪的“好心人”就要得逞了,假装热心,暗藏钱款,实在为人所不齿,也令人心寒。与此同时也要提醒家中有老人的各位,尽量教会老人使用一些简单的生活、社交、服务工具,比如智能机、微信、ATM机等,防止老人因无知被骗。
黄某因涉嫌盗窃老人4500元被警方刑拘,那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