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2010年10月中旬至2010年12月、2011年3月至2011年4月初,王某同他人合作“黄页生意”,由他人雇佣人员打电话,冒充政府官员、人大代表、工商局、税务局、消防等工作人员,向相关单位或管辖的企业、个体户高价推销法律、税务、消防等书籍。公安机关在抓获王某时,查获一u盘,该u盘以excel表格形式记录王某与他人合作“黄页生意”的账目,行骗对象有千余人,行骗金额共310580元人民币。检察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等,若骗取的是财物,则无数额要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
本案中,王某冒充政府官员、人大代表、工商局、税务局、消防等工作人员,向相关单位或管辖的企业、个体户高价推销法律、税务、消防等书籍,属于冒充国家机关人员推销书籍,构成招摇撞骗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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