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林某是陵川县某企业改制后实行入股经营的职工,作为18名职工的代表,林某不给股东分配其所保管的租金,案件涉及15人计总金额9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后,林某未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是,原告分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林某因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拘留15日。此后,林某仍对抗执行,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认为,林某拒不报告所保管的13万元的去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法院判决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某拘役3个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包括:(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林某未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林某仍对抗执行,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林某拒不报告所保管的13万元的去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林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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