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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教师致死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60人  作者:彭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学生伤害教师致死

11月12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三中某班学生罗某杰(男,16岁,沅江市草尾镇人)与班主任鲍某(男,47岁,沅江市阳罗洲镇人)发生争执,罗某杰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杰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件发生后,沅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调度,要求公安部门迅速侦破案件,公布事件结果,依法依规处理;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加强安全防范和监管,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所以,十六周岁杀人的,构成杀人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具体案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不会被判死刑,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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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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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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