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孕妇鉴定胎儿性别
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业务。他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客户来了就直接在他的私家车内接受检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徐某正在车内为一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唯一的仪器就是一台B超机。经查,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共获利1000元。
非法行医罪如何构成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例如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气功行医,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2)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符合立案追诉的要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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