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绑架女儿朋友勒索300万
皇甫某因生意失败欠债数十万元,意图通过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形式偿还旧债,想到尚未成年的女儿小贝有许多家境良好的朋友,希望她能帮忙一起实施绑架。2016年9月16日,小贝认识了新朋友沈某,知道沈某单纯又家境富庶,遂同皇甫某商定将沈某锁定为作案目标。第二天,小贝与沈某一同游玩,并邀请沈某一同乘车返回各自家中,在某歌厅门口,小贝和沈某搭乘了由皇甫某冒充黑车司机的“专车”。皇甫某当着小贝的面绑架了沈某。为避免沈某怀疑,皇甫某还一同捆绑了小贝。随后,皇甫某将沈某、小贝带至其事先租好的房间,又以“分别关押”为由将沈某单独关押于一独立房间内,同时让小贝搜索沈某的手机并让小贝帮助其看押沈某。皇甫某随后与沈某家人联系,索要赎金人民币300万元。为逃避侦查,皇甫某又将沈某转移至另一地点实施关押。后沈某家人报案,民警于2016年9月19日将沈某成功解救,皇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绑架行为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一旦实际控制他人,绑架罪就构成了既遂。绑架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以勒索钱财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并且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的意思,但这两个主观目的均不需要客观实现,只要行为人有此目的即可。
本案中,皇甫某绑架自己女儿的朋友,并向其家人勒索300万,皇甫某虽未勒索成功,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被害人为条件,与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产无关。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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