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社区书记涉黑涉恶
1999年,黄埔区刘村社区党委原书记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身份强行制定“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并伙同他人成立公司,逐步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暴力伤害、滋扰、阻挠等非法手段,强揽、抢占刘村辖区内的工程,并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打砸伤人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等5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对刘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
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
在适用没收财产时要注意:(1)没收财产只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2)没收财产中的“财产”的范围是指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即以判决时犯罪分子已经拥有的、现实存在的合法财产为限;(3)没收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4)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5)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并罚,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本案中,当事人刘某被法院判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所犯罪行在刑法中规定了没收财产的处罚,例如: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中规定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刘某所犯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符合没收财产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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