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透支信用卡经催缴仍拖欠不还,构成犯罪吗?
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姜某某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该卡自申领后被姜某某激活,并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自2013年9月24日起不再还款。截止2013年10月22日,姜某某欠款共计本金人民币199924.55元。至2014年2月10日,姜某某共欠款利息人民币13599.13元,滞纳金等费用人民币6120.12元。兴业银行经过2013年11月18日、11月22日两次有效催收后,姜某某始终未偿还欠款。
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行为包括伪造、冒用、恶意透支等。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固定,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本案中,姜某某在申领信卡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欠款,经发卡行催告后仍并超过规定期限不归还欠款,并且欠款数额远远超过5000元,从行为上看完全符合恶意透支的行为特征。如果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个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加之相关证据充分,则可以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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