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三猥亵女童被依法逮捕
2008年8月27日中午,张三为寻求性刺激,江某(女,2004年1月20日出生)等四个小孩在其经营的代售店玩耍之机,把江某抱到店内床铺上,将江某短裤脱到大腿处,用手指抓摸江某的阴部,被江某的亲属周某当场发现。2008年9月11日,张三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逮捕。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江某、证人陈某虽系幼儿,辨别是非、表达能力尚不完全,但从其对案发过程描述的内容和方式分析,能够与其年龄、认知和表达能力相适应,其陈述和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证人周某的证言及办案人员对现场的模拟实验证实周某在代售店门口能够看清被告人林求平在床铺上的动作,周某虽系江某亲属,但其所述过程客观,且与江某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吻合,可予采信。江某就诊的病历记录及医生证言也证实,江某在案发前两日复查外阴炎症已有好转,之后阴部又受到侵犯,上述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张三为寻求性刺激,采取手指抓摸阴部的方式猥亵幼女江某的犯罪事实,张三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律师说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成年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可以采信
1.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2.幼儿辨别是非、表达能力尚不完全,但从其对案发过程描述的内容和方式分析,能够与其年龄、认知和表达能力相适应,其陈述和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3.有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有其他证据作为补充,形成完整证据链,仍然可以采信。
本案中,张三为寻求性刺激,采取手指抓摸阴部的方式猥亵幼女江某的犯罪事实,有幼儿证言、亲属证言,以及医院病历记录相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认定张三构成猥亵儿童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