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驾驶车辆与他人相撞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吗
2014年9月10日16时10分许,孙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顺某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孙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
律师说法:驾驶车辆与他人相撞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孙某车辆与他人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违法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因此,孙某的行为属于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当然,在对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判断时,应注意结合有关证人证言、其自身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作出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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