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大多数嫌疑犯不知道法律,甚至法律是瞎子。他们在被指出犯罪嫌疑的情况下,特别是限制了人身自由后,了解有关案件的法律,多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案件的法律规定,必要解释相关条文,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能不能起到作用?

二、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
犯罪嫌疑人有权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知识不足、文化水平限制、人身自由丧失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自身难以行使这些权利,需要律师的协助和代理此外,如果嫌疑人对上述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律师也可以申请复议。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申请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能不能起到作用?

四、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批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请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当搜查机关要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如不构成犯罪、不需要逮捕、拘留不当、搜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况等,人民检察院允许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听取自己的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应该是可以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没有涉及。
五、收集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重要责任之一是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的无罪、罪刑减轻或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案件调查结束前由辩护律师要求的,搜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就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时间有所前移。
七、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从案子起诉生效日,辩护律师就能够查看、摘抄、打印案子材料,向犯罪嫌疑人核查直接证据,深化知道案子,提高思想认识。
八、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3)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
(4)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起诉中,辩护律师要是发觉所述直接证据,即应在开庭审理前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给予清除,并出示因涉嫌不法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時间、地址、方法、內容等有关案件线索或是原材料。在审判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资料的,可以在法庭上申请排除违法证据。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能不能起到作用?

九、参加庭前会议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根据情况有可能召开审前会议,就以下问题向辩护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事件管辖是否有异议
(2)是否申请回避有关人员;
(三)是否购买证明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未因案件移送的被告人无罪或轻罪的证据资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十、参与庭审,发表辩护意见
参加审判并发表辩护意见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一种途径,从调查到审判,法庭调查、法庭讨论都是辩论双方游戏的高潮,关系到辩护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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