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博野县刘某顺、刘某非法经营罪案
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顺,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博野县。2015年3月10日因被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博野县。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刘某顺、刘某在博野县的“鸿太”停车场内设加油机,并在没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汽油。销售金额达64988.5万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汽油销售记账本一册、博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博野县商务局证明三份、证人柳某、孟某、李某、夏某的证言、二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博野县刘某顺、刘某非法经营罪案
法院审查认为:
被告人刘某顺、刘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行政管理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和销售成品柴油和汽油,且其中购进和销售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汽油销售金额达6498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博野县刘某顺、刘某非法经营罪案
裁判结果:
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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