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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视居住,什么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监视居住

此文章帮助了673人  作者:咸宁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刑诉法第57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2.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二、什么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它比取保候审严厉,但在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则比拘留、逮捕宽得多。具体来讲,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和住所,并监视其行动而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这两种情况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即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判处《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的管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除这两种情况以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主要表现为后面五种情形:

(3)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这样规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治疗自己的疾病或者胎儿、婴儿的健康成长。在适用这项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对于符合本项规定,但是具有很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监视居住而予以逮捕。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其涉嫌的罪行比较严重,但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能将证据收集齐全,提请逮捕的证据尚不充分,释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样做,既能够适应办案的需要,又能够不违反法律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

咸宁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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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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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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