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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吗?

此文章帮助了1213人  作者:泰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审判公开是一项民主的审削原则,已为现代各国立法所普遍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予以确认,从而成为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原则的法律依据。就公开的内容而言,审判公开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也可以说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审理过程公开就是要公开开庭,当庭调查事实和证据,当庭进行辩论;审判结果公开就是要公开宣告判决,包括公开判决的内容、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就公开的对象而言,审判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要求法庭开庭审理,而不得进行书面审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调查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向社会公开就是允许公民到场旁听审判过程,允许新闻记者向社会公开报道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实际上,允许公民旁听和允许记者公开报道也可以理解为审判公开的形式。

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诉讼民主的重要表现,是诉讼公正的重要保证。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审判公开将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当事人和社会的公开监督,可以促使法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真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准确严格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其次,有利于增强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审判公开增强了刑事司法的透明度,并且将刑事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置于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不仅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权的滥用或专横行使,而且有利于当事人和公众对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认同、信任和尊重,从而有利于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增加刑事司法的权威性。最后,审判公开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审判公开,公民有权旁听审判,记者可以报道,这也是让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一种形式。

这种形式可以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审判公开使审判过程成为教育当事人和公众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形式,从审判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当事人和公众可以丰富法律知识,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提高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限制适用的特别情形。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庭评议不公开;二是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公开原则适用的限制性规定与国外基本上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其目的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利益。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确认。(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等。其目的是保护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名誉,防止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具体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处于成长、发育状态,思想不稳定,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不公开审理,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

为真正实现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应做到以下两点:

1.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前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方法公之于众,以便群众能够到庭旁听,记者到庭采访。刑事诉讼法要求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司法实践中,公布的方法,多是采用在法院门前公告牌公告的形式。对于影响较大或者教育意义深刻的案件,可采取新闻媒介报道等其他适当方式。

2.建立一套与公开审判原则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的工作制度,如旁听证发放制度、安全检查以及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为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提供切实的便利条件。

泰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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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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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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