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的最高期限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因为 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 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的徒刑就类似中华民国及中国大陆的有期徒刑。澳门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
1、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为一个月,最高为二十五年。
2、在例外情况下,法律为徒刑所规定之最高限度得达至三十年。
3、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二、有期徒刑的种类
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于是,有期徒刑形成了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共7个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