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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规定有哪些,如何执行管制刑罚?

此文章帮助了640人  作者:清远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限定在被依法判处或裁定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类对象,没有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别开来,也没有对未成年犯的适用范围做出特别的规定。在刑罚制度方面,我国没有很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这既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也不适应国际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应扩大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

缓刑。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且认知水平低,极易受外界的影响,模仿性强,容易被外界同化,且犯罪多属于初犯或偶犯,主观恶性小,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监禁刑的原则。如可考虑对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均可适用缓刑。同时,对未成年犯可选择暂缓起诉与暂缓宣告,使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更加灵活。

管制。管制刑属于我国独创,它是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但附加一定条件的刑罚。该刑种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符合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的理念。我国目前适用管制刑的状况并不理想,“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管制的总人数为7515人,占被判处刑罚总人数的1.23%,2000年为7822人,占总数的1.21%,2001年为9481人,占总数的1.26%”。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司法理念的落后、管理的不力、执行的松散等等,应从这些原因中找出相应的对策来丰富管制的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应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假释。相比于国外较高的假释率,我国的假释率是很低的。虽然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57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怎样放宽,导致未成年犯的假释率仍然很低。笔者认为,应该把假释当作罪犯的一种权利,对未成年犯更是如此。

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其政治权利是相当有限的。因此,这一刑种对未成年犯适用的效率并不高。可考虑借鉴国外做法,剥夺各种对其发展不利的权利,如禁止出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禁止晚上外出,禁止喝酒等等,这种做法更显具体、灵活。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罚矫正机构

要构建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罚矫正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自上而下设立一整套非监禁刑罚社区矫正机构,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如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下面独立设立一个与监狱管理机关平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其中专门设置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专门负责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组成。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为了使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更具效果,应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矫正队伍。笔者建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成可以由以下三类人员构成:一类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者,对矫正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目标。一类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包括专门录用的针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的全日制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聘用的专家,负责对未成年犯的日常矫正工作和在专业领域提供服务。一类是愿意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志愿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矫正工作者的选拔必须具有规范的程序,逐步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和考试录用制度,严把矫正工作者的入口关。同时要大力加强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如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学、教育学、犯罪学、心理学的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还要建立考核监督制度,对社区工作者实行严格的监督,并且定期进行考核,并可对已经完成矫正的对象进行跟踪评估,以此作为考核矫正工作的项目之一。

二、如何执行管制刑罚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来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在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管制的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生产;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告并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执行时间到期的,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清远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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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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