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刑如何执行
1、加强罚金执行的立法完善、或出台相应的罚金执行具体司法解释。
明文规定公、检、法在处理涉及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积极调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对逾期不缴纳罚金的,规定相应的滞纳金,使拖欠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无法转移财产,无法律漏洞可钻。
2、完善罚金的缴纳程序,涉及财产犯罪分子(这里且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刑事处理的任何阶段都可以积极缴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法院也应把犯罪分子积极缴纳罚金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刑庭审判人员应积极调查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根据犯罪分子财产的实际情况判处其承担相应的罚金,以避免在犯罪分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判处罚金刑,以减轻罚金执行的压力。
3、统一执行机构。对刑庭判决生效的有罚金刑的案件,由刑庭审判员将案件及时交到立案庭,由立案庭立案后交执行庭统一执行。
4、应将罚金刑的执行纳入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计划,纳入人民法院双文明的目标考核中,只有将罚金刑的执行纳入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计划,才能有效的、有步骤的落实。
根据工作量安排执行力量,年底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使罚金刑的执行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罚金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作为罚金刑之数额的规定方式,综观各国刑法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总则规定罚金刑的最高或最低限,分则规定总则未规定的高或低限,根据各罪的情况不同,其限度不同。如日本刑法之罚金刑,就是由总则规定罚金刑的低限,而高限在分则各罪中规定。其二,总则只规定罚金刑,而对数额不予涉及,具体数额由分则各罪规定,如中国刑法的罚金刑即采此规定方式。
在此模式中,分则各罪中规定的罚金刑的数额,又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一是无限额制,即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某罪的刑罚中有罚金刑,但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司法机关的裁量。二是限额制,即在分则各罪的条文中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最高限(在总则规定最低限的场合)、最低限(在总则规定最高限的场合)或最高与最低限,形成个罪罚金刑的具体适用的幅度。三是比例制,即根据某种参照系,规定一定的罚金比例。以上几种方式在不同的国家中有不同的选择,有的选其一种,有的选其两种,还有对不同的罪名分别选取以上三种规定方式的。在我国,对 罚金刑数额规定的三种方式均存在。
以上的规定方式,尤其在经济犯罪一章中采取的各种不同的规定,一般说来是与各类犯罪的危害性的表现形式不同相关的。如在有直接的违法所得,且是直接的侵财犯罪中,独立规定倍比罚金;在以经营方式直接得到非法所得,且经营额具有明确的数额的,往往采取比例制;因其经营额虽可确定,但违法所得额有无及大小是不确定的,或者行为不但侵害经济秩序,而且至关重要的是同时侵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时候,或者其侵财难于在数额上进行具体确定的时候,则采取无限额制,以便使司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