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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办,死刑是否应当废止?

此文章帮助了54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在异地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办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罪犯已不适宜在监内(或劳改场所)执行而需要改变执行时间或地点的变更程序。有的国家称延期执行。

监外执行一般由原审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及时收监执行。监外执行的时间,有的国家视执行场所不同而将其计算在刑期之内,而有的国家则将监外执行作为中止执行处理,不计算刑期。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二、死刑是否应当废止

死刑在国际上一直是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各界对死刑是否道义,应否予以废除说法不一,在国际上,限制死刑,废止死刑的呼声时而高涨,很多国家已经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在极力谋求限制死刑和废止死刑的途径。近些年来这个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引发各界探讨,理性、文明地看待和解决死刑在当今法治建设中的定位和去向问题迫在眉睫。

死刑固然有其野蛮的一面,其弊端也不容忽视,如,死刑一旦执行,便没有挽回的余地,如若发生错判,任何补救措施都无法使人死而复生,这对被错误执行死刑的人及其家属是一种无可弥补的伤痛,对法律的公正性也是一个严重的打击,再如,死刑在消灭罪犯肉体的同时,也断绝了其改过自新的道路,这与刑罚的教育目的是相悖的;与此同时,生命的毁灭还造成人力的浪费,使死刑具有不经济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死刑的存在确有其现实的合理性。谈论死刑的存废不能脱离具体的大环境,要从现实条件出发,冷静的看待死刑制度,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理性的分析与思考。在中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死刑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客观现实。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认为,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是社会存在的因素即物质基础;其二是社会意识的因素,即精神基础。而我国目前还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一方面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另一方面朴素的报应观念在民众的心中根深蒂固;废除死刑为时尚早。而且,死刑具有最强烈的惩罚效果,它所针对的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因而它的存在体现了对穷凶极恶犯罪的惩罚和报应,同时抚慰了被害方或被害方亲属,伸张了社会正义,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它的这种特殊惩罚功能暂时还无可取代。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于最严重的犯罪给予最厉害的法律制裁的道义报应观念在我国仍深得人心,如果对于这种最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等)免予死刑,则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况且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打击犯罪,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任务还依然十分艰巨。因此,我们有必要一定程度上保留死刑,用以警戒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分子,以便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有机构曾做过一项针对死刑存废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民众认为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尽管民意调查及其结论并不一定总能反映全民意志,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诏示: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废止死刑的可靠的群众基础。死刑的限制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时代进步的客观要求,但是无论是从其本身特点还是社会的现实考虑,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都是必要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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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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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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