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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内容,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对象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18人  作者:贵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贵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而言,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判断他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在实施犯罪时,经司法鉴定,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经鉴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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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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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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