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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28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民事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刑法中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还是为防止其滥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1、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3年以上10年以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除上述二种情形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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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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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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