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犯和偶犯对量刑的影响
初犯是指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偶犯是指偶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偶犯虽然也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往往同时也是初犯,但在初犯这个概念中强调的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是相对于再犯而言的;而在偶犯这个概念中强调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偶然性这一特征,是相对于惯犯而言的,因此二者之间有细微的差别。
初犯由于是第一次犯罪,犯罪的习癖尚未养成,可改造性大;偶犯,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往往是利用了某些客观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因此,二者都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二、赔偿被害人损失对量刑的影响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提到,“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以正式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