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地位
1、理论指导的重要地位
结果加重犯在刑法中的地位是指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学体系的位置。不管人们如何评价结果加重犯,如何看待结果加重犯,只要它还存在于刑事立法中,它就应该在刑法理论中有一席位置,那种回避结果加重犯的态度只能使人们“疏远”结果加重犯,最后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缺乏正确的结果加重犯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在认定与处理结果加重犯时就会出现极大的随意性。
2、具体领域中实施的地位
具体说来,在刑法体系中,结果加重犯应在以下领域有一席位置。
1、在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既遂一节,介绍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因为结果加重犯也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形态,是犯罪既遂的一种。
2、在未遂犯理论中研究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3、在共同犯罪论的领域研究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4、在一罪与数罪形态中研究结果加重犯与有关一罪特殊形态的异同。
5、在刑事责任一章中简单介绍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