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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地位,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福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地位

1、理论指导的重要地位

结果加重犯在刑法中的地位是指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学体系的位置。不管人们如何评价结果加重犯,如何看待结果加重犯,只要它还存在于刑事立法中,它就应该在刑法理论中有一席位置,那种回避结果加重犯的态度只能使人们“疏远”结果加重犯,最后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缺乏正确的结果加重犯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在认定与处理结果加重犯时就会出现极大的随意性。

2、具体领域中实施的地位

具体说来,在刑法体系中,结果加重犯应在以下领域有一席位置。

1、在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既遂一节,介绍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因为结果加重犯也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形态,是犯罪既遂的一种。

2、在未遂犯理论中研究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3、在共同犯罪论的领域研究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4、在一罪与数罪形态中研究结果加重犯与有关一罪特殊形态的异同。

5、在刑事责任一章中简单介绍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

福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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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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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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