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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立功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02人  作者:邯郸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自首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自动投案

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

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也以自首论,即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凡在上述几种时间内投案的,都属于符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间的规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少要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部分供述不实,但是供述了主要的、基本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被认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当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与坦白在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都是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都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并且都会受到从宽处理,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自首是以自动投案为法定条件,坦白是被动归案;(2)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3)发生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坦白是在罪行已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觉,并对其进行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认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自首时间和供述罪行的范围则要宽得多。

按照本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自首时交待的是主罪,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

二、立功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揭发同案犯中,实施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等行为。

本法第68条采取列举方式列举了两种立功行为,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并用等字概括其他立功表现。

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类。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等。此外,根据本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邯郸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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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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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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