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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有哪些特点,教唆犯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20人  作者:镇江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教唆犯有哪些特点

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二.教唆犯如何处罚

通过对大陆法系各法域刑法立法例与刑法理论的探讨可知,大陆法系各法域坚持教唆犯的从属性原则及其处罚的独立原则。而在中国,通说认为,教唆犯的性质为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结合的二重性,但是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理论可推知,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教唆犯性质在本质上是与大陆法系各国的从属性说一脉相承的,即根据中国刑法立法例可以认为中国坚持教唆犯的从属性质,而教唆犯的处罚亦属于处罚独立原则。

对于教唆犯的处罚,《刑法》第29条规定:

(1)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镇江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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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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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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