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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的外在表现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5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样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代所知的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是主犯必须交代、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构不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代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则是检举揭发,应为立功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代了一种罪行,对其所供述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如果数罪中的一种罪行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主动供述出来,对其交代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罪分子如果只交代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的外在表现有哪些

构成自首的外在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等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投案,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电信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发现,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不同类犯罪事实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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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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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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