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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哪些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此文章帮助了378人  作者:东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二.哪些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该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东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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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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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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