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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的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呢?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的审查判断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直接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原告人及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及受害人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然当事人,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原告人还包括:(1)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家属;(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还包括:(1)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2)已经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3)其同案犯罪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4)其他对刑事犯罪行为一发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单位或个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均与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又与刑事案件精紧密相连,应重点审查下列两个方面:第一、审查原告人、被告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的,其动机、目的是什么;第二、陈述的具体内容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供述、辩解、受害人的陈述是否吻合,与整个刑事案件事实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法律事实关系的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来龙去脉,是否和服情理,有无可疑之处。

二、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由于视听资料对高科技以来性很强,且有容易被篡改、伪造(如录音带、录象带容易被消磁、剪辑、替换,电子计算机容易被输入病毒、变换输入、输出数据),仅凭人的感觉一般无法发现其弱点。因此,对视听资料应从下列六个方面进行审查:

(1)视听资料是如何获得的,在哪里获得的。

(2)视听资料是否经过伪造和拼接,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3)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有关的制作设备和制作技术是否正常、科学,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

(5)视听资料的内容,有无矛盾。在审查过程中,应尽可能询问视听资料的制作人、见证人,了解视听自来哦的制作过程,并结合案内其他证据综合分析。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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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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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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