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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适用对象,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的数额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三、罚金的数额

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而在分则中,则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了多样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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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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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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