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刑法理论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进行了多种分类,常见的有: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如杀人、放火等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形式,叫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如聚众犯罪、赌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实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再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已开始实行犯罪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就参与一起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便是简单的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实行了分工合作,如有组织者、教唆者、帮助者、实行者之分的叫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的,松散结合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形成的各种犯罪集团。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刑法明确规定,一般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犯罪集团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这里的“以上”的人是没有限制的,可以是几个,几十个,但不论是自然人或单位,都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或单位。
(二)、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现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1、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2、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3、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4、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具有两个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
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